新余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需备案

2017年11月17日丨中国网站排名丨分类: 网站备案丨标签: 网站备案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提高与普及,网购食品行业迅速发展,出现大量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经营自建网站。然而,具有快速性、流动性、隐蔽性特点的网购食品行业也对监管工作提出新的挑战。近日,新余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召集各县、区局分管领导及辖区主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主要负责人,召开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工作部署会,在全市统一启动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工作。

  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主体备案工作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获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备案,并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备案,并取得备案号。

  据悉,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应当提交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食品生产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等复印件方可办理备案。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根据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据了解,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此外,入网交易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应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需要注意的是,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开展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工作是获取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掌握我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底数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网络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工作,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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